文章来源:《理论探索》2014年第2期
陈敬坤(山西大学,太原030006)
〔摘要〕人类的实践活动是规范性的,但规范性的来源问题却引起旷日持久的争论,传统的理论解释都存在各自的缺陷和不足,表现在显性维度与隐性维度的失衡、理论与实践的分离、事实与价值的分离。新康德主义和法兰克福学派试图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构建实践规范性问题的合理解释,但是,社会交往理论彰显交往模型的乌托邦构想,承认理论夸大了道德原则,普遍价值和“伦理社会主义”具有康德先验哲学的特点。构建实践规范性问题的合理解释,必须正确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概念,将规范性的隐性维度奠基于生产实践与经济关系,正确理解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实践规范性问题,历史唯物主义,新康德主义,法兰克福学派
〔中图分类号〕B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2-0016-04
实践构成了人自身存在的方式,也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人不是被动地适应自然,而是主动并且能动地与世界“打交道”。与客观世界打交道的这种对象性活动就是实践。亚里士多德把实践定义为“包含了完成目的在内的活动”〔1〕(P178),马克思将实践理解为人有意识有目的地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实践本身的目的性和价值性决定了实践的规范性,只有遵从“应该”如何的规范才能够实现特定的目的和价值。因此,规范性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基本特征。传统观念对实践概念的狭隘理解,以及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的截然二分,都为澄清规范性问题制造了巨大障碍,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分析实践规范性问题产生的根源,形成对规范性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表征。
一、实践规范性问题的表征
“实践的规范性问题”首先是指规范性的来源问题,即在实践活动中,究竟是什么确证了实践主体“应该”如何行动的义务。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涉及实践主体遵守社会规则或规范的根据和理由,涉及规则或规范本身的合法性与效力。由于规范性概念本身的混淆,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观念,规范性来源的辩证因素被普遍忽视,对实践规范性的解释陷入顾此失彼的尴尬境地。
(一)显性维度与隐性维度的失衡。显性维度包括明确的规则、规章制度或法律,实践主体在具体行动中可以直接援引,从而为他下一步应当如何行动提供根据、理由或有效辩护。三国时诸葛亮的锦囊妙计就是这种显性规范。隐性维度往往不是人们可以直接援引的,而是那些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成员思维模式与行为习惯的东西,如文化传统、社会习俗等等。
人们在争论实践规范性问题时往往只是关注了规范性的显性维度,而事实上,实践的规范性首先在于其隐形维度而不是显性维度。按照马克思的实践观,社会实践和社会交往活动所依赖的整个社会结构都是建立在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这样一来,规范性的隐性维度实际上还包含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法律规章的显性维度从根本上说是由隐性维度决定的。正如布兰顿指出的那样:“具有明确规则形式的规范预设了实践中的隐性规范。”〔2〕(P120)但遗憾的是,关于规范性的争论都忽视了这一隐性维度,康德的规范性指的就是清晰明确的规则和行为是否正确就取决于它和这些规则之间的关系。但问题就在于,如果一条显性规则的规范性需要另一条显性规则来说明,那就势必会导致无穷追溯,最终导致悖论的产生。相比之下,高尔吉亚等反对“规范”的智者们表现出某种朴素的唯物主义倾向,他们在强调自然法的绝对性时,实际上是将自然法的规范性根植于“自然”,也就是根植于事物自身存在的内在力量。但智者们还不可能充分认识到政治和精神历史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物质的或经济的力量,也就是具体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
(二)理论与实践的分离。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来看,要解决规范性问题,必须首先为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给出恰当合理的说明。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表明,在他那里理论与实践、知与行之间是没有鸿沟的,知道善而不行善是不可能的,不需要追问是什么力量使一个人去做善的事情。同样,在柏拉图那里,理念既是实在,又是目的,同时也是价值,甚至连规范与规范性本身也都是实在的。因此,实践的规范性问题对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而言根本就不存在。但是以抽象实体的真实存在来取消规范性,这样做显然得不偿失。理论与实践的确存在明显的差异,亚里士多德首次从目的论的角度明确区分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前者致力于求真,而后者则与功用有关〔1〕(P33)。这就是说,实践知识的目的并不在于知识和理论本身,仅仅知道是不够的,还要力求运用它。然而,一旦严格区分理论与实践,规范性问题马上就产生了:如果实践不同于知识,那么实践所遵循的规范性何以为我们的行动提供理由与支持。
(三)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来看,理论与实践的差别往往体现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因为理论涉及“是(存在)”的本体论领域或事实领域,而“应该”表达的实践规范性则有明显的价值导向。但是休谟发现,过去所有道德学的推理方式中,由“是”连接的命题到由“应该”连接的命题之间的转变从来都是“不知不觉”的,休谟认为这一疏漏“完全不可思议”,因为“应该或不应该”断言的是一种新的关系,与“是或不是”所断言不同,“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而更重要的是,“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3〕(509-510)。这就是说,以“是”为系词的事实判断只具有描述性特征,而以“应该”为系词的道德伦理判断是规范性的,“是”推不出“应该”,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之间存在鸿沟。尽管休谟是从道德发生学的角度作出这一区分,将道德的产生归于情感而非理性,但这一区分却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由于规范判断本身就包含价值判断。因此,这一区分又被归结为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是’推不出‘应该’”也被当成是导致事实与价值二分的“休谟法则”。就规范性问题而言,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直接导致规范性变得与世界无关,人们只能从主体自身寻找规范性的来源与保证,或者诉诸意志、或者诉诸情感、或者诉诸先验理性。
由此可见,显性维度与隐性维度的失衡、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是规范性问题产生的重要基础,正是由于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规范性的来源问题才凸显出来。因为规范性的“应该”始终包含着行动的目的性和价值导向,而科学理论致力于经验事实的描述,进而发现普遍必然的规律。由于割裂了事实与价值领域的关系,实践的规范性失去了客观必然性的保障,但实践始终是涉及事实的,先天必然性由于不涉及任何经验内容,因而也无法为实践规范性提供辩护。
二、法兰克福学派和新康德主义学派对实践规范性问题的解释
要重新构建实践规范性的合理解释就是要澄清这种规范性的来源,而要澄清规范性的来源就必须首先对上述三个问题作出合理说明,而这三个问题实际上正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历史唯物主义将实践活动奠基于物质生产实践而非抽象人性,将实践的规范性力量根植于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物质经济关系而非抽象实体或理性,阐明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以消除唯心论解释的抽象价值和空洞说教。因此,历史唯物主义实际上为构建规范性来源的解释奠定了坚实基础。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新康德主义和法兰克福学派都试图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构建实践规范性的合理解释,提出了不同的解释理论。
(一)社会交往理论彰显交往模型的乌托邦构想。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交往行为的合理化来解决大众生活中的各种危机。他把普遍性原则作为交往行为合理化的前提,这一原则要求社会规范能够为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所认同并自觉遵守。这其实就是将交往行为的合理化直接奠基于实践规范性问题,哈贝马斯将建立这种规范性的过程归结为人们在语言交流中实现相互理解并达成共识的过程。〔4〕(P69)但人们何以能在语言使用中达成理解和共识?哈贝马斯诉诸社会成员共有的“生活世界”,也就是语言中所蕴含的背景知识以及人们共同接受的行为准则,所有的规范都根源于生活世界的合理结构。因此,哈贝马斯其实是想通过交往行动中的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回答规范性的来源,以生活世界本身的规范性来解释人类实践活动的规范性。但哈贝马斯这一做法带有浓重的乌托邦色彩,实践的规范性是被生活世界先验地设定的,而交往活动的主体也是被理想化了的“未受干扰的人”,仅仅通过一些先验原则来消除社会冲突和矛盾只能是哲学家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景。
(二)承认理论夸大了道德原则。法兰克福学派另一位代表人物霍耐特(Axel Honneth)对哈贝马斯的方案感到不满,认为规范性不应该诉诸语言理论,而只能通过承认理论来构建。他充分挖掘了青年马克思社会劳动概念的规范性内涵,而对马克思后来的阶级斗争思想提出批判,试图将马克思的劳动实践与解放理论统一起来。虽然霍耐特承认在社会生产资料匮乏的情况下更主要是利益冲突而不是道德冲突,但他认为利益冲突所带来的物质斗争对于人的全面解放是不充分的,斗争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为了争夺生产资料和物质利益,而是出于自我承认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因此,历史冲突无非是“为承认而斗争”〔5〕(P8)。因此,他仍然选择以道德原则来维系社会规范,将道德动机作为社会冲突的根源,这就不免夸大了道德因素在实践活动中的作用,使他的理论具有理想主义和精英主义的倾向,同时也暴露出在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的之间他实际上没有办法将他的道德原则一以贯之。
(三)普遍价值和“伦理社会主义”具有康德先验哲学的特点。重建规范性解释的另一进路来自新康德主义学派,该学派的代表是西南学派和马堡学派。西南学派对文化与价值极为重视,在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区分中,文德尔班始终强调价值与实践的基础性和优先性,认为事实命题归根结底从属于价值命题,一切知识都包含价值因素,因为“真”和“假”本身就是价值谓词。但关于价值自身的规范性来源,文德尔班又陷入情感和意志的窠臼,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他又诉诸类似“绝对命令”的所谓普遍价值,试图建立关于普遍价值的“规范论”。他甚至和康德一样,最终把上帝作为实践规范性的来源和保证。马堡学派试图在规范性的基础上将康德的道德伦理学说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结合起来,进而构建所谓的“伦理社会主义”,将社会规范建立在道德律令而不是物质经济关系的基础上。可以看出,这些新康德主义者虽然极力避免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也注意到实践的隐性维度应该包含文化和价值的层面,但他们也仅仅停步于此,这就使他们对实践规范性的解释最终还是回到了康德先验哲学的老路上。
总而言之,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新康德主义和法兰克福学派从不同侧面强调实践对于规范性的基础性意义。哈贝马斯强调语言层面,霍耐特强调社会心理和道德层面、新康德主义则侧重文化与价值层面。这些理论为规范性问题的合理诠释提供了借鉴,但同样明显的是,法兰克福学派和新康德主义学派对实践规范性问题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这就导致他们实际上无法从源头上解决实践规范性问题产生的三个根源。因而也无法为实践规范性问题提供全面合理的解释。
三、科学把握实践规范性问题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法兰克福学派和新康德主义学派构建实践规范性的努力受到质疑并不意味着实践规范性解释的历史唯物主义进路是行不通的,因为不论是哈贝马斯、霍耐特还是新康德主义哲学家,他们实际上都放弃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原则,否认生产力标准的普遍意义,过分强调语言、文化与价值的作用,无法全面反映实践的丰富内涵,因而也就无法真正把握实践规范性的隐性维度,自然也谈不上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的辩证统一。因此,基于历史唯物主义构建实践规范性的合理解释必须注意一下几点。
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实践概念的含义。实践规范性的来源必定植根于广泛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实践的唯物主义所强调的并不是僵死的物质本身,而是在人与世界“打交道”的过程中与人发生关系的物,实际上也就是实践过程中人的对象化与对象的人化,只有在这样的实践活动中才有主体和客体的辩证统一。实践活动中并没有现成的规范或规则迫使人们去遵守,正如维特根斯坦所揭示的那样,“当我遵守规则时,我不做出选择。我盲目地遵守规则。”〔6〕(P150)在此意义上,实践的规范性与康德的道德律令有着很大的区别,而个体理性与规则的合
理性之间也存在明显的断裂,“我们无法指望通过理性的个体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就直接得出具有合理性特征的规则。”〔7〕(P7)规范性更多地是在人们并未意识到它的情况下约束并引导人们的行为。因此,新康德主义以道德律取代物质基础的努力显然是有欠缺的。
同时,必须正确理解实践概念的外延。既然实践是人有意识有目的地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活动,那么实践活动就不仅包含社会交往实践,也包括社会生产实践。因此,马克思强调,“只有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8〕(P344)。但这种社会关系并非预先约定,而是在生产活动中结成的。正如人们并不是先掌握语法才学会语言,而是在学习语言的过程中领会并总结语法。既然实践活动中生产实践是最根本的,这也就意味着实践的规范性所包含的隐性维度不仅仅是指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潜在的规范或“未成文法”,更重要是它还奠基于整个社会的物质生产和经济关系之上。
第二,必须将实践规范性的隐性维度奠基于生产实践与经济关系中。马克思强调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并不意味一切社会关系都可以还原为物质经济关系。新康德主义者没有认识到,实践规范性的隐性维度不仅仅包含文化传统和价值标准,也应该包含社会生产与劳动关系,离开物质基础和经济关系而仅仅诉诸实践理性的道德命令,规范性的来源将不可能得到全面的揭示。哈贝马斯受哲学“语言学转向”的影响,将社会交往行动建立在所谓“普遍语用学”分析的基础上,却放弃了马克思提出的生产力标准和实践原则,因而也就放弃了规范性的隐性维度所包含的现实物质基础,这使得哈贝马斯的交往主体变成理想交往模式下的抽象假设,自然也就无法为规范性的来源提供合理的解释。霍耐特的承认理论虽然充分论证了马克思社会劳动概念的规范性内涵,但他和哈贝马斯一样贬低了物质经济关系对于规范性的基础性作用,将规范性归结为人们在生产实践中的互相承认,这会具有很强的心理主义倾向,相当于将规范性消解为人的自然情感,因而实际上是取消了规范性。
第三,必须正确理解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的辩证关系。诚然,马克思比之前的任何哲学家都更加强调实践本身对于理论的优先性,但实践的这种优先性并不是基于理论和实践的截然二分,而是基于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实际上也就是“解释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对事实的描述和解释根源于规范性的实践活动,同时服务于人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分的确具有重要意义,一个明显的结果是,道德、伦理、政治等实践领域的规范性问题由此受到极大关注,规范性因而被看成是实践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但将事实与价值对立起来无疑会导致无法解决的困难,在很多情况下,二者的区分也并不那么明显,事实本身往往就是负载价值的。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是”与“应该”之间的关系并不单是逻辑或语言问题,也不是认识论的问题。归根结底仍是一个实践问题,正是在人与世界打交道的实践活动中,事实与价值才可能实现统一。
由此可见,法兰克福学派和新康德主义对规范性问题的探索仍没有摆脱传统研究的局限,他们要么诉诸抽象的实体或关系,如主体间性和生活世界;要么诉诸主体的心理需要,如被承认感;要么仍然诉诸康德的道德义务。因此,他们并没有致力于阐明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的辩证统一关系,实际并没有真正把握实践概念的意义,自然也就无法解决实践的规范性问题。总之,科学把握实践的规范性问题必须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在正确理解规范性概念的基础上,处理好规范性的显性维度与隐性维度之间的关系,将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辩证地统一起来,才能真正揭示实践规范性的本质与来源。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2〕Brandom, R. Making It Explicit 〔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
〔3〕〔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5〕胡云峰.重建解放性的规范内涵:霍耐特解读马克思〔J〕.浙江社会科学,2007(3).
〔6〕〔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韩林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7〕陈德中.合理性与规范性〔J〕.学术交流.2013(10).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苏玉娟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辅助教学和学习的需要,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请与我们接洽。